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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商标注册指南
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香港的新商标法例下,并没有将注册簿分为A/B两部;亦没有A部注册商标7年后视为有效的假定。在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必须考虑几项因素,为是否可以被注册的要素:
1.需具有显著性。有关商标是否显著,不论是标志、文字或图画等,能否明确区别申请人及他人之货品或服务是一个重要的关键。如果商标注册处认为有关商标欠缺这些特性,便会提出反对。任何新创字或与业务范围毫不相关的日常用字,均可被认为具有显著的特性。
2.有关商标不可以是货品或服务的描述。若有关商标只是货品或服务的描述,或只显示货品及服务的质量、用途、数量或价值,则商标注册处可能会提出反对。同样,使用地理名称的商标也有可能遭到反对。例如:“FRESH AND NEW”或“NEW YORK FASHION”。
3.有关商标非该行业的通用语言。
4.就相同或类似的货品或服务,如果有其他人已经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注册处会就拟注册标记提出反对。
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新商标法例中,商标注册处可以根据两种理由反对某一商标的申请:
1.绝对理由:商标法第11条(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即商标本身是否与商品/服务有描述关系,是否在业内广泛使用等)。
2.相对理由:商标法第12条(商标是否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相似)。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出现某人的姓名或其标志。审查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该人的认可文件;如该人在近期内死亡,申请人可以从其法定代理人处获得认可文件。如缺乏这种认可文件,审查官可以拒绝注册该商标。
单一化学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通用或公认的名称,不得作为化学物质或制剂的商标办理注册。
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或打算使用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任何对一已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声明所有权的人都可申请商标注册(尚未正式构成法人的新实体亦可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备案登记为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并可有条件有限制或无条件无限制地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注册商品或服务(作为防御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除外)。
根据巴黎公约,任何已在某一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保护的人,或其法人代表,或商标受让人,有资格优先于其他申请人注册其商标,商标申请日将和在原公约成员国的申请日相同。享受此优先权有两个先决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自原公约成员国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
2.优先权文件须在审查官同意将商标申请刊登公告的通知颁发前提交。
提交资料:
1、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 申请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项目数量不限)
3、 商标图样(若为黑白商标,只需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一个清晰图样:如为彩色商标,需要提交至少5个清晰的彩色图样)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官方回执时间:1周内
注册需要时间:5-6个月
(以申请较顺利算)
注册有效期:10年
注:注册商标连续5年不使用,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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