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ASTM发布F2923-11消费品安全标准规范儿童饰品。根据该标准的定义,“儿童饰品”指专供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饰品,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中对相关儿童产品的定义一致。此外,饰品的定义与加州饰品法规设定的范围相近,即以下用于配戴装饰的物品:
1)脚镯、臂箍、手镯、胸针、链子、王冠或女式冕状头饰、袖扣、带有明显装饰元素的发饰、耳环或耳箍、项链、别针(如领带夹或徽章)、戒指、身体穿刺饰品、放在口中展示或装饰的饰品;
2)作为装饰品由人配戴的,附着在鞋或衣服上并且可以取下,单独或附着在(1)中的任何小饰物、珠子、链子、吊坠或其它附件;
3)计时器为装饰物部件的手表,如果计时器可以从装饰品上取下,则不包括计时器;
4)手工盒中用于组装供人配戴的装饰品的饰品零件。
挑战
新标准规定了为防止机械危害和毒性危害需要达到的要求:
1)基材中的铅含量
o适用于16CFR1500.87中规定的可接触到的部件。16CFR1500.91豁免的材料不需要测试。
o要求:100ppm,以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铅含量要求为准。
o测试方法:美国消费品委员会(CPSC)有关铅含量测定的各类标准操作程序。
2)可溶重金属
o适用于涂料和表面涂层。
o方法和要求与ASTMF963和EN71-3中有关可溶重金属的要求相同。
3)镉
o仅适用于可接触的金属和聚合物/塑料部件。
o要求:300ppm,总镉含量。如果一个部件的总镉含量超过300ppm,那么生产商需要依照那个部件是否为小部件作出测试:
*对于是小部件的部件:
金属-根据CPSC酸萃取程序(CPSC-CHE1004-11)进行测试时,萃取出的镉不应超过200微克。
塑料-根据EN71-3进行测试时,萃取出的镉不应超过75ppm。
*对于非小部件的部件:
采用6小时盐萃取程序进行测试时,塑料和金属部件中萃取出的镉不应超过18微克。
4)镍
o穿刺入耳朵或其它身体部位的接插组件:根据EN1811和/或EN14272测试,镍释放量不应超过0.2微克/cm2/星期。
o与皮肤长期接触的饰品:根据EN1811和/或EN14272测试,镍释放量不应超过0.5微克/cm2/星期。
5)充液饰品
o应符合ASTMF963中有关液体材料的要求。
o不得含有16CFR1500.231所列举的材料,以及1500.14中要求特别标签注明的材料。
6)身体穿刺饰品应使用指定材料。
7)在收到状态下,或在正常使用或滥用测试后,儿童饰品不应含有危险性磁铁或危险性磁性部件。供8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某些饰品可以含有危险性磁体或危险性磁性部件,但产品必须按标准要求的方式标示恰当的警告语。
8)为预防环绕颈部配戴的饰品产生勒束危险,该类饰品应具有可断开的特性,或者由具备这种特性的材料制成,以便在使用专用滑轮以15lb的力量拉拽时,饰品可以散开。
9)供8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饰品不应带有危险性的尖点或利边。
10)电池驱动的儿童饰品
a.根据16CFR1501规定属于小部件的电池应不可接触得到;
b.使用两个或以上可更换电池时,需要标示适用的电池类型;
c.防止对不可充电电池进行充电;
d.在电池室或其附近以永久可辨识的方式标示电极方向。
11)吸入式舌钉禁止用作儿童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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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liu 刘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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