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 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發明專利: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
•發明專利: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設計專利:
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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