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支付等诸多环节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再加上有关提单立法的系统性之不足,从而使围绕提单的纠纷大量产生,进而导致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这些纠纷问题的认识产生诸多分歧,其主要者如:(1)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2)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3)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问题;(4)同一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地区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其效力问题;(5)提单纠纷中的诉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及其分歧的存在,既说明了我国有关提单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繁荣与进步,也为理论和实务部门进一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准此,笔者拟就上述这些有关提单的焦点问题逐一谈点粗浅看法。惟在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首应索本探源,对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与界定。
在我国,关于海运提单的研究,原来多限于海商法学界、海事司法界及其他海事实务界,且其大都围绕提单的三种功能或四种功能①来界定、说明提单的性质与功能。惟近年来一些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学人亦开始加入了对提单的研究,且其引入了从民商证券的角度比较研究提单的性质与功能等方法,拓宽了研究领域,开阔了视野,并出版了有关提单研究的专著②,将我国的提单研究推进了一大步。笔者此前亦于1995年发表了一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的短文③,亦是侧重从票据(证券)性质的角度对提单的性质进行了探讨。惟其内容现在看来是颇显粗浅的,有许多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特别是未能对提单权利(关系)进行系统探讨,只是其所选择的比较的方法尚是可取的。有鉴于此,本文仍采比较的方法,侧重从证券的角度,谈如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提单的性质;(二)、提单权利关系;(三)、提单权利的产生、转让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