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申请延期,延期时效3年。申请延期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延期申请表(附表4); (二)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原件;
(三)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持下列材料,通过原申请渠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毕 (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补办申请表》(附表5) (二)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复印件;
(三)在县级以上公众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职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领证书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领证书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吊销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被收回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自决定之日起至申领证书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已经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
(八)在申请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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