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广州工伤赔偿律师 办公电话咨询:13822188271 13631331686 范亚男助理
本所网址: 邹强律师: 系本所首席律师 (总部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曾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邹强律师拥有近20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系复合型、专家型律师。1、上班时间发病是否就认定为工伤?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即工伤的认定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
您是否想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却不知从何下手? 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您是否知道哪些可以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怎如何去争取?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就工伤认定,工伤事故的赔偿项目、标准、赔偿额计算等事项作了专门规定,以便利弱势劳工维护自身权益。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我们的服务:我们团队(劳动纠纷法律服务部)能够专业、高效地为您提供关于工伤纠纷方面的一切法律服务!全程解答您的疑问、代办相关手续、处理相关事务,运用法律手段、法律技巧为您争取包括伤残补助金、津贴、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多达十个项目的赔偿。可以为您节省大量时间、争取最大化权益,真正做到事半功倍,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如果您又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