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24V的玩具产品,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 释义 | 单元划分原则 |
电动玩具 | 由电能驱动实现各种动作为主要玩耍功能的玩具。 包括:各种控制方式、动作方式的电动玩具。 |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相似、控制方式相近 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