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而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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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二、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 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