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资格认可工作,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机构”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证评审(以下简称压力管道评审)的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在认可业务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机构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编写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和评审细则;
(三)负责签约单位压力管道评审工作;
(四)参加由其评审的经安全注册 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年度抽查工作;
(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六)负责其聘用的评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范围分类为:
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
组: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支吊架;
第二组: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三组:压力管道用阀门;
第四组:压力管道用膨胀节与波纹管;
第五组:压力管道用特种管道元件。
第二类: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
组:长输管道;
第二组:公用管道;
第三组:工业管道。
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评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辖的国有事业单位和国家注册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二)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理元件的设计、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和使用单位之外,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及有关营销活动。
(三)应至少配备10名经考核合格并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压力管道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和2名国家注册的质量体系认证审核员。评审员资格、类别和组别应与评审机构从事的工作范围相适应,且每一组别至少有2名评审员。
(四)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评审工作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卡和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六)拥有与其评审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具有五年以上的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绩,或三年以上的评审经历。
(八)保守与评审机构工作有关的企业和商业秘密。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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