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必须缴交的文件
1.已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
2.视需要,须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1)授权书;
(2)优先权文件;
(3)商标所使用的非常用宇的译音及翻译;
(4)商标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他言词或图案的许可文件;
(5)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或其他地区公共或私立实体的任何旗帜、徽号、盾徽、标记、纹章或其他徽章,表明监察及保证的官方标志、印、印章及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性质机构专用徽章或名称的许可文件;
(6)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的纪念性建筑物,其名称、外形或仿制物的许可文件;
(7)商标所使用的有高度象征意义的标记,尤其是宗教象征之标记的许可文件;
(8)商标所提及或复制的勋章证书或其他荣誉;
(9)由有权限实体发出的登记证明,以证实有权在商标上使用某田产或房产的名称或提及该田产或房产,以及在申请人非作为该田产或房产之所有人时为此目的而取得该所有人的许可文件;
(10)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已登记的其他工业产权有混淆时,有关商标或工产权持有人发出的许可文件;
(11)集体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章程或规章。
(二)申请采一案一类方式进行
在同一申请内不得提出一项以上之注册申请,且就用于同类产品或服务之每个商标仅得作出一个注册。
(三)缴纳费用及存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取号后8个工作日内,凭申请表前往经济局,以澳门币现金或支票缴付有关的费用。缴费后,申请人须将申请表连同附件交回知识产权厅,有关申请方正式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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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资料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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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请内欠缺所要求的资料或其提交的资料有不符合规范,申请人就当在接获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3个月内,使申请符合规定。 (五)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六)申请被接受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将会在递交后的第2个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2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
(七)审查报告
在没有声明异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厅将自有关申请的通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6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审查报告。
(八)申请注册的公告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将在每月首个星期三的第2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6个月内,通过填写知识产权厅提供的“其他行为申请书”,缴纳批给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在缴费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必须缴交的文件
1.已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
2.视需要,须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1)授权书;
(2)优先权文件;
(3)商标所使用的非常用宇的译音及翻译;
(4)商标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他言词或图案的许可文件;
(5)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或其他地区公共或私立实体的任何旗帜、徽号、盾徽、标记、纹章或其他徽章,表明监察及保证的官方标志、印、印章及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性质机构专用徽章或名称的许可文件;
(6)商标所使用的澳门特区的纪念性建筑物,其名称、外形或仿制物的许可文件;
(7)商标所使用的有高度象征意义的标记,尤其是宗教象征之标记的许可文件;
(8)商标所提及或复制的勋章证书或其他荣誉;
(9)由有权限实体发出的登记证明,以证实有权在商标上使用某田产或房产的名称或提及该田产或房产,以及在申请人非作为该田产或房产之所有人时为此目的而取得该所有人的许可文件;
(10)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已登记的其他工业产权有混淆时,有关商标或工产权持有人发出的许可文件;
(11)集体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章程或规章。
(二)申请采一案一类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