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 费 须 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100088);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4、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6、应正确填写申请号13位阿拉伯数字(注:最后一位校验位可能是字母),小数点不需填写。
7、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8、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印花费——印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
单一性恢复费——单(单恢)
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费——复
变更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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