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业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申报企业上报的工作程序,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要主动服务,原则上不得直接受理非企业报送材料。
2、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上报材料的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对该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列入科技部门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违规情况将向省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3、今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江苏省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同时,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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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省辖市以上(含)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验)报告,重大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7)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8)涉及环保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其他辅助附加材料,由企业视情况提交。如:用户使用意见(报告)、产品图片(照片)、列入其它国家科技计划的批准证明、省级以上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评价证明、国家核准的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等。
材料时效性: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内,重大技术装备类产品可放宽至3年;查新报告、用户意见原则要求在1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