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
我们公司供应办理:工业认证、媒安认证、民用核许可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认证等相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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