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商标快速注册受理,双鸭山商标快速注册办理
规范商标行政管理程序
商标管理是工商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为落实新《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撤销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明确了申请撤销商标的程序—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同时,《实施条例》细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即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条例》明确了属于“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范围、商标审查意见的沟通程序,完善了商标局、商评委电子文件送达方式和送达日期的规定,规范商标行政管理程序,促进工商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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