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知识产权备案全程无纸化,湖北欣海云竭诚为您服务
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提高备案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海关总署近日在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新系统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用。为保证原系统向新系统的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系统将实现办理备案相关事项的全程无纸化。新系统启用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续展申请、备案变更申请和备案注销申请等事宜(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无需再向海关总署寄送纸面申请文件。
解读:还记得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启用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当时是如何规定的吗?申请书等资料除了提交电子信息外还要将纸质的文件寄到北京海关总署,从2014年3月1日起,不用再寄纸质资料啦~~更便捷啦~~这里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变更与续展时间期限任然按照原先规定,即: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续展为在有效期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知识产权人的名称、地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载有知识产权产品情况发生更变、代理人情况变更的,核准变更后10天内提出申请。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新系统应当事先进行用户注册。原系统已注册用户仍可使用原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新系统。但2014年1月1日前在原系统已注册用户,在2014年2月17日前尚未向海关总署提交纸面备案申请且未缴纳备案费用的,应当在使用新系统前重新注册。欢迎来电:18972135826(王敏)
解读:已缴纳备案费用的注册用户,其用户名可沿用到新系统,时间结点是2014年2月17日,要不然就要在3月1日后在新系统中重新注册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为保证海关对专利权保护的准确性,新系统将增加专利权人就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逐年提交已缴纳年费证明文件的功能。对原系统中已经海关总署核准且仍然有效的专利权备案,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在2013年1月31日前核准备案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14年5月31日前通过新系统提交证明该专利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对在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核准备案的,专利权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新系统提交证明该专利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
对专利权人未按前款(一)和(二)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的,海关总署将中止有关专利权的备案。备案被中止后,专利权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通过提交证明该专利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予以恢复。
解读:新系统增加了专利权人就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逐年提交已缴纳年费证明文件的功能。
四、自2014年2月17日17时至2月28日24时,海关总署将进行原系统与新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在此期间海关总署暂不受理任何备案申请,原系统也将停止使用。但是,对原系统用户在2014年2月17日前已提交(以纸面申请的寄出邮戳为准)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将予以受理。
解读:这段时间内,由于新系统还在过渡期,所以仍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3号的规定实行,即:需要寄送纸质申请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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