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上海市经委、市安监局关于由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沪经法[2003]86号)
有效期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重新申办与变更: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诉,也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