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公司
我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有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资质的企业,是环保部和环保厅的唯一一家针对火力发电厂脱硝催化剂处理的企业。我公司年处理量为2万吨。
脱硝催化剂失效后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有:填埋、回收再生、用作混凝原料等。在日本,由于催化剂材料包含钢材和一些添加元素(Ti、Mo、V等),失效催化剂由钢铁厂作为废金属原料回收。失效的催化剂作钢材回收,这也属于回收利用的一种。 再生目的添补有效组分恢复机械强度以钛基催化剂为例,如长时间处于450℃以上的高温环境中,可引起催化剂活性位置(表面)的烧结,微晶聚集,导致催化剂颗粒增大、表面积变小,使 氮氧化物(NOx)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分之一,我国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中70%来自于煤炭的直接燃烧,而电力工业又是我国的燃煤大户,因此火力发电厂是NOx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我国"十二五"的重点工作之一。根据环保部《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明确提出:"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新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硝装置,2015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 中国的脱硝催化剂如果能够再生先再生,不能再生的,可以找有资质的公司对催化剂进行填埋。当然也可以用作钢铁冶炼的材料或者水泥原料,不过现在地方政府对催化剂的处理已经纳入环保监控范围,做无害化处理都要留有书面的东西备查,途径必须要合法才行。保定脱硝催化剂生产线回收处理江西板式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经统计,截止2011 年底国内燃煤火电厂安装脱硝催化剂并正式投运的总装机总容量约150000MW(见附表二)。根据脱硝催化剂再生理论时间结点,结合催化剂自身的机械寿命、投运时间、再生过程中的损耗等客观因素,按照"9:7:8:5"(即:第1层第1次利用率90%,第2 层利用率70%,第3层利用率80%,第1层第2 次利用率50%)的再生利用率进行测算,预计"十二五"期间国内脱硝催化剂市场总量约16500 立方(见附表二、三、四、五、六),按1.9万元/方进行核算,"十二五"期间国内催化剂再生市场经济规模约为3.1亿元,主要再生市场分布在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 经济发达地区。国外对SCR废催化剂均采取回收再利用的方法处理,从蜂窝式SCR废催化剂中回收有价金属V2O5、WO3、TiO2,并将回收来的有价金属加以合理利用,这一对废催化剂的回收举措使得脱硝产业能够得以良性循环。保定脱硝催化剂生产线回收处理延安蜂窝式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投资比例较大,催化剂的使用寿命在3年左右,因此,催化剂的更换频率,直接影响整个脱硝系统的运行成本。经过多年实践和验证,目前应用广泛的是以锐钛矿型二氧化钛为载体负载钒氧化物作为活性物质,辅以氧化钨或氧化钼为助催化剂的金属氧化物催化剂。用于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的钛基催化剂的工作温度范围为310~420℃,相当于锅炉省煤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因此,将SCR脱硝反应器直接安装在锅炉省煤器与空气预热器之间,即所谓的高尘布置方式口]。尽管这种布置方式下催化剂的活性最大,有利于反应的进行,但该布置区间烟气中高浓度的粉尘会冲刷催化剂并使其中毒口]。随着使用时间的延续,催化剂的活性会逐渐下降,这段活性下降的时间通常称为催化剂的"寿命"。催化剂活性和选择目前国内对SCR废催化剂的回收意识还没有形成,近期公布执行的《火电场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中对蜂窝式废SCR催化剂的处理方式为压碎后填埋,保定脱硝催化剂生产线回收处理再生目的消除积炭、积灰但SCR废催化剂因含有V2O5、WO3等有毒金属及使用过程中聚集的重金属,属于危险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填埋处理,必须依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条例进行申报处置,条例中明确提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负担处置费用,这说明电厂(作为脱硝催化剂的使用单位)和脱硝工程公司(作为脱硝工程的实施和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承担废SCR催化剂的处置费用,这无疑对电厂和工程公司会产生经济负担。事实上按照填埋处理方式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关再利用和资源化产业模式的要求,废SCR催化剂本身是具有很高的可再利用价值的资源,应该进行回收再利用。通过分离提纯技术可以实现废SCR催化剂的TiO2、V2O5、WO3的分离和回收,本项目采用成熟的已规模化的分离提纯工艺,可实现上述物质的分离回收。保定脱硝催化剂生产线回收处理基隆脱硝催化剂回收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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