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处须知
一、设立代表处所需提供的资料
1、经公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须提交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
2、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银行对该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的总体评价)
3、经公证的外国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公证授权文件)
4、经公证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公证任命书和护照)
5、代表机构住所使用证明(房地产租赁合同书,该合同须经中国当地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
6、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个人简历(含学历,历年的工作经历)
二、经营范围
代表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不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发票,也不可以向所代表的企业客户开具发票。
三、政府颁发的证照
1、代表处登记证 2、企业组织结构代码证正、副本及代码卡(IC卡)
3、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6、代表处用章(公章、财务章各一枚)
四、应交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营业税
计税公式: 本期经费支出额
按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 ——————————————————
1-核定利润率(15%)
营业税= 按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营业税率(5%)
2、营业税附加税
3、企业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按经费支出换算的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5%)
应交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25%)
3、个人所得税(按企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