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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4、《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第6号)
5、《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第5号)
6、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报告(由申请进口单位所在地商务局转报,报告中应详细写明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口理由)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国家机电办签发的产品须一式三份,如有附表须提供相应份数)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订货合同
5、委托其他人办理进口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书
6、下列产品的进口,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2)船舶类:交通部水运证明复印件(运输企业)
3)光盘生产设备: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清单
4)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审转报
5)移动通信设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6)无线广播发射设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
7)用于销售的车辆:国外制造商授权销售证明
8)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9)数控机床类:《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
10)旧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预检验证书(旧船舶类除外)、申请进口的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11)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下列旧机电产品另须提供的材料:
旧胶印机: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
旧船舶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旧挖掘机:应符合《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JB/T10694-2007)所规定的材料
7、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存在问题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2、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处长审签;
3、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经初审并报分管处长审签后,向国家机电办报送电子数据,待网上批复后,经办人拟文报分管处长审签;
4、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进口许可证或上报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