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三、双软认定条件、标准 1、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2、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 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即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2)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二份,加盖财务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各二份;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 (7)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五、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两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 (5)发票清单、发票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6)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 (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详情咨询来电:13787120991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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