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更便捷
日期:2014-07-03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所得税处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23号公告,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范围。为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广州国税在大力做好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从7月1日起我市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更便捷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办理方法如下:
一、优惠政策的内容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和从业人数条件的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资产和从业人数的要求详见本文《预缴期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一览表》条件1和条件2。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方法
(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预缴期享受优惠的条件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首先根据上年度及本年度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预缴期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具体条件见下表:
预缴期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一览表
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 预缴期可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 |||
条件1 | 条件2 | 条件3 | 条件4 | |
资产总额 | 从业人数 |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 | |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行业:不超过1000万元。
| 工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行业:不超过80人。
| 小于等于10万元 | 小于等于10万元 | 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 |
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 | 按20%税率缴纳 | |||
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 |
小于等于30万元 | 按20%税率缴纳 | ||
注:表中条件4的“本年累计实际利润"指标,如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使用“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二)填报申报表
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如自行判断符合预缴期享受优惠的条件,
则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将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直接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相应栏次。
1.查账征收企业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A类报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第10行“实际利润额”×15%的乘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A类报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等于第10行“实际利润额”×5%的乘积。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A类报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等于第10行“实际利润额”×5%的乘积。
2.核定征收企业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B类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乘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B类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等于第6行 “应纳税所得额”×5%的乘积。
(3)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B类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等于第6行 “应纳税所得额”×5%的乘积。
3.纳税人如不符合在预缴期享受优惠的,查账征收企业在填报A类报表的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时应填“0”;核定征收企业在填报B类报表的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时应填“0”。
(三)年度终了报送相关资料
年度终了,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当年度经营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除自行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计
算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外,还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咨询途径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优惠的政策及办理程序,还可通过广州市国税局网站(www.12366.gov.cn)、广州国税官方微博、微信或主管税务机关等途径进行咨询或查阅。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