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1. 蓄电池应在良好的通风环境内工作,避免在密闭的设备内工作。
2. 远离热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地方(如变压器、电源开关或保险丝等),
安全距离为0.5m 以上;不能在电池系统附近吸烟或使用明火。
3. 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不能置于大量放射性、红外线辐射、紫外线辐射、
有机溶剂气体和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4. 蓄电池工作场所不能有剧烈的振动或碰撞冲击。
5. 蓄电池在贮存、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会失去一些电量,因此在安装结束
后,投入使用前,应对电池组进行补充电,补充电的制度如下:
0.10C10A 恒流充电至电池平均电压为14.4V/只(2.40V/单体);
0.05C10A 恒流充电4~5h。
6. 蓄电池的循环使用寿命与电池的放电深度有密切的关系:放电越深,
寿命越短。因此在使用中应尽可能地减小电池的放电深度和过放电的次
数。在储能系统中典型的蓄电池的使用条件下(30hr~120hr),电池的放
电截止电压为10.8V~11.00V,低于此电压继续放电会严重影响电池性能
和使用寿命。
7. 不要单独增加电池组中某几个单体电池的负荷,这将造成单体电池间
容量的不平衡。
8. 蓄电池放电后应立即再充电,充电制度同第5点要求。
9. 蓄电池可在-40℃~60℃环境温度下工作,标准使用温度为25℃。
当环境温度高于或低于此温度时,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应适当调整,温度每
升高1℃,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应下调18mV(12V 电池)。蓄电池应在-10℃~
40℃的环境温度下充电。温度过低会使充电不足,温度过高会加速电池内
部失水。
10. 不准拆开和重新装配蓄电池,也不能拆卸电池排气阀或向电池中加
入任何物质。
11. 如遇火灾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用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简称
1211)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