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或物体,或称实物.是社会财言中的一种类型,是法律上所指的有形物或封产,是伴随货交易全程的媒介。出租人只有将租物件让渡给承租人使用,租赁交易才能成立。因此.租货交易以物为载体.说明了两个问厄。首先,没有物,也就不会有租贾交易。当然.在租赁交易中.作为交易峨体的物,也是一个发的概念。从最开始的有形实物.到今天出现在奖国租贾市场的无形物,进而有关钧的权利. 也都在成为租贾交易的载体。其次,不以物为载体的各种租赁形式,不用于租赁研究的范畴,而只能是该毅体所属倾城对租贾概念的借用。例如.在我国广为采用的租货承包经营.则是生产关系倾城对租贾报念的套用。
有物,就有物的归属支配等问题.这就是物的法律上的、或是所有权中关于物的权利的规定。法律所有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从其对所有者的实际效目角度分析.法律所有权又可以分为四个具体的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绝大多效情况下.法律所有权的四个权能是统一的。但租赞交易使这四个权能在租货物上被分例。
在租货合约有效期内.出租人让给承租人的水远只是租贾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始终保有对租赁物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举一个通俗的例子一个农民从一个奋牧场主那里租一头拼牛拱地。该农民(即承租人)所拥有的权利是使用这头牛.并且他用牛耕地而收获的庄稼归其所有.这也旅是谈用权和收益权的具体体现。其所应承担的义务是支付祖金。如果在租贾合约一内.这头拼牛产下一头小牛.则这头小牛不属于这个农民.因为小牛的出生不是使用这头耕牛而产生的收益。这头小牛是耕牛自身的收益.应该归畜牧场主所有。这就是占有权的一种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