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塔吊租赁
塔吊尖的功能是承受臂架拉绳及平衡臂拉绳传来的上部荷载,并通过回转塔架、转台、承座等的结构部件式直接通过转台传递给塔身结构。自升塔顶有截锥柱式、前倾或后倾截锥柱式、人字架式及斜撑架式。 凡是上回转塔机均需设平衡重,其功能是支承平衡重,用以构成设计上所要求的作用方面与起重力矩方向相反的平衡力矩。除平衡重外,还常在其尾部装设起升机构。起升机构之所以同平衡重一起安放在平衡臂尾端,一则可发挥部分配重作用,二则增大绳卷筒与塔尖导轮间的距离,以利钢丝绳的排绕并避免发生乱绳现象。平衡重的用量与平衡臂的长度成反比关系,而平衡臂长度与起重臂长度之间又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平衡重量相当可观,轻型塔机一般至少要3~4t,重型的要近30t。
塔吊的使用说明介绍
小高层100米以下,用QTZ5008,23万左右, 中高140米以下,用QTZ5013或QTZ5313,27万至32万, 高层200米以下,用QTZ6313或QTZ7030,80万至120万 以上价格为市场上的中等价位,因生产厂家和配置不同可能会有较大差异。
塔吊按照力矩进行划分,大致划分为QTZ125(力矩1250).QTZ80(力矩800)..QTZ63(力矩630)..QTZ50(力矩500)..QTZ40(力矩400)QTZ31.5,QTZ25型塔式起重机,大部分工程建设使用QTZ63、QTZ50、QTZ40塔吊,QTZ31.5.QTZ25塔吊在大部分省市基本淘汰了。
塔吊租赁使用年限介绍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9号),对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TOWER CRANE)的使用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