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对申请设 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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