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塔式起重机安装改造办云南潞西生产资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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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为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件)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件)一并封样。
第二十条自抽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第四节检验与试验过程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样品(试件)进行检验与试验,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对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试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在试验过程中,应当保证试验样品具有适当标识的样品号,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按样品号进行检测与试验。无法按样品号进行检验与试验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保证操作专用设备、从事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应当具有可溯性。
第二十四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编制专用试验装置的校验校准程序,确保在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用装置、仪器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对影响检验与试验质量的场所加以控制,对与检验与试验无关的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并且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试验结果无效或者对试验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助其它专业试验设备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试验设备进行确认,并且应当派员监督试验过程,以保证试验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五节试验样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品(试件)及备份样品(试件)。
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用样品在试验结束后,除检验与试验损耗或者另有规定的以外,制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品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自型式试验机构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后由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设计审查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结果都符合规定时,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判定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设计审查结果进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一)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时,则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判定为合格。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不合格:
1.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工艺文件不能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压力管道元件的结构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结果进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一)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时,则该样品(试件)判定为合格。
(二)同一检验与试验项目有一件样品(试件)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该检验与试验项目的复验,当样品(试件)复验均合格时,则判定该项目的样品检验与试验合格;否则样品(试件)检验与试验不合格。
(三)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判定样品(试件)的检验与试验不合格:
1.检验与试验的同一项目有二件样品(试件)不合格时;
2.一件样品(试件)的多项检验与试验项目不合格时。
第七节型式试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且将型式试验报告报委托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受理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