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⒋1.1 钢管由10、20、Q295、Q345牌号的钢制造。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他牌号的钢管。⒋1.2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699或GB/T 1591的规定。钢管按熔炼成分验收。⒋1.3 当需方提出做成品分析时,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解222—1984中表1、表2的规定。⒋2 制造方法⒋2.1 钢的制造方法钢应采用电炉、平炉或氧气转炉冶炼。需方指定某一制造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剩余钢管的根数,如不少于上述规定的50%时,则单独列为一批;少于上述规定的50%时,可并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和同一规格的相邻一批中。当需方事先未提出特殊要求时,优碳钢可以不同炉(罐)号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管组成一批。⒍3 取样数量每批钢管各种性能检验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⒍4 复验和判定规则钢管的复验和判定规则应符合GB/T 210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