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财务代理) 增值税fapiao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fapiao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fapiao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fapiao使用(工商代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fapiao、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piao和增值税普通fapiao。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fapiao。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fapiao。 (四)通用定额fapiao、客运fapiao和二手车销售统一fapiao继续使用。 报、fapiao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fapiao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fapiao、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fapiao、增值税普通fapiao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api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