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 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4项性基金。财务会计代办社保财务咨询
您对此产品的咨询信息已成功发送给相应的供应商,请注意接听供应商电话。
对不起,您对此产品的咨询信息发送失败,请稍后重新发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