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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个人捐赠,当期扣除不完的部分能否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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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进出口代理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进出口代理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进出口代理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进出口代理期扣除不完的捐赠进出口代理余额,不得转进出口代理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进出口代理应纳税所得进出口代理中继续扣进出口代理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