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的一般要求
申报范围
申报条件 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
收货人备案相关要求参照“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一栏。
申报材料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所有进口食品均需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INVIOCE、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名称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2、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 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编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3)至第(5)款证明材料。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标签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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