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箱
手提式灭火器的消防产品。是商场、工厂、仓库、办公楼、车站和码头等场所必备的消防器材,特点:牢固、美观。
箱门可选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当箱门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3 mm的平板玻璃。灭火器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置地型应能平稳安放,不应有倾斜摇晃。灭火器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箱体表面应作防腐处理,涂层应光滑平整。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灭火器箱外表面应为大红色,正面上醒目标注中文“灭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样,字色为白色,箱门采用玻璃时,字色为红色。灭火器箱的外形尺寸应符合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39—1996《灭火器箱》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
5.1.2 灭火器箱箱门可选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当箱门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3mm的平板玻璃。
5.2 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灭火器箱的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外观质量
5.3.1 灭火器箱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
箱体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各面之间的垂直度公差不应大于3mm。
5.3.2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能平稳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应有倾斜摇晃。
5.3.3 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2mm;箱门与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最大间隙不应大于3mm。
5.3.4 灭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mm;其余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该面外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0mm。
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应超过30mm,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但均不应小于15mm。
5.3.5 灭火器箱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冲压件表面不应有折皱等缺陷。
5.3.6 灭火器箱箱体表面应作防腐处理。进行涂漆防腐处理的灭火器箱,其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和剥落等缺陷。
5.4 箱门(箱盖)性能
5.4.1 开门式灭火器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设置门锁的灭火器箱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
5.4.2 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开启力不应大于50N。
5.4.3 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5.5 刚度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按6.4进行刚度试验,试验后不应发生脱底、脱焊、明显变形和箱门(箱盖)不能正常开启等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形尺寸测量
利用通用量具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其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 外观检查
利用目视或通用量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3规定。
6.3 箱门(箱盖)性能试验
6.3.1 箱门结构检查
利用目视或徒手进行箱门结构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1规定。
6.3.2 箱门(箱盖)开启力试验
在箱门(箱盖)垂直方向,用精度不低于三级的测力计测出箱门(箱盖)把手处或中部边缘处,沿开启方向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5.4.2规定。
6.3.3 箱门(箱盖)开启角度试验
将箱门(箱盖)开启至最大位置,用量角器测出箱门(箱盖)表面与箱门(箱盖)框间的夹角,其结果应符合5.4.3规定。
6.4 刚度试验
被测灭火器箱按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箱内均匀放置刚度试验用筒体,其直径按表1中的规定,个数等于规定存放的手提式灭火器具数,经加载至该灭火器箱载荷的1.5倍(刚度试验用简体个数大于1时,应在加载时使每个刚度试验用简体的重量相等),24h存放后,其结果应符合5.5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生产设备、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二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为一检查批中,按GB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为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必须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出/—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和5.4。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该产品方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