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项目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审核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时间)
审核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设立出版单位申请书》
(二)工作场所、设备和资金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从业人员身份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出版单位的章程
(五)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提出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初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
复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电子出版物200万)、必要的设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出版业务副局长
审定标准 申请设立的出版单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同意出版单位设立并在《设立出版单位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意设立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同意设立的,起草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二)接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同意文件后,制发《出版许可证》;
(三)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