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些部门对法律持轻慢态度。比如,有的出台的红头文件不经合法合规“体检”,“带病运行”;有的地方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乃至于出现了“老赖”;有的单位或干部违法甚至犯罪了,还“理直气壮”地向公检法发公函“说情”。类似行为,哪有半点对法律的敬畏?这种行政权力“跑偏”的例子,不仅令公信力受损,更让法律法规屡屡蒙羞。
显然,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究竟什么样的原告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提起反诉拖延诉讼进程、促进调解达成可能,是很多被告方当事人乐于使用的诉讼技巧,而原告方当事人在综合考虑对方履行能力、调解意愿、诉讼成本等方面因素后,对权利主张作出一定让步以促成调解也无可厚非。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上述诉讼攻防却可能丧失正当性。
作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执法机关,如果环保执法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管、不敢管,法律仍将沦为“墙上的风景”。良法的出台只是一半,关键的另一半是执行力,“史上最严环保法”只有不折不扣、一丝不苟地严到实处,用重典向污染开战,才能不成为一纸空文。
首创股份副总经理曹国宪介绍说,“一带一路”包括的国家有环保技术非常先进的,比如德国和芬兰;也有环保产业不发达的地区,比如中亚、中东等地区。“新老问题复杂多样,区域型环境污染应对难度很大,局部地区长期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等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治理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