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当地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场地和场所,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车间;
(二)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和产品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
(三)有满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或者场所;
(四)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专用场地;
(五)有法规、标准和压力容器技术资料的专用储存场所。
我们公司供应办理:工业认证、媒安认证、民用核许可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认证等相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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