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活动转包。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处理:
(一)超范围施工起重机械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施工许可证》的;
(三)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改造,未取得相应的整机改造许可证,其改造地址未纳入改造许可证范围内的;
(四)施工单位将施工活动转包的;
(五)施工单位的资源条件提供给其它施工单位供其取证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七)增加改造地址、增加施工类别、增加设备类别、提高许可级别、改造地址迁址、换证未按照本规则执行的;
(八)更名、更址、注册地址迁址、延期、遗失或者损坏许可证后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九)许可资源条件发生变化,被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监督抽查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一)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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