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范围的;
(二)申请资料不能达到,或者补正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四)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的,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处理的;
(五)已知申请单位出现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并处于事故调查处理之中的;
(六)涉及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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