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特殊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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