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