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无形资产确认及计量方面的缺陷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为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是指将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记录并将其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过程。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与国际准则相比仍然具有一定的差距及缺陷:
第一,无形资产确认原则、确认范围的不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其一,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二,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的计量。这两个条件无论是对外来还是自创的无形资产均适用。但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遵循谨慎性原则,一般只有在能够确定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的条件下才能将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并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而商誉仅对产权变动商誉确认,对自创商誉由于其成本的不确定性并不予以确认。
第二,无形资产计量模式的局限——违反客观性原则。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日趋增长,相比之下,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变得越来越小。这就使得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的计量模式逐渐不适合计量以知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此种计量模式虽简单易行,但缺乏合理性,使得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