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截至目前,入驻前海的港企超过1000家,其中金融业占33%、科技和专业服务业占26%、信息服务业占24%、现代物流业占17%。
去年12月9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与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其中专门设定了“港资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专项扶持特别规定”。该规定专门针对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的特点和香港商业习惯而制定,重点扶持香港中小企业在前海的创新发展。
根据规定,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形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具体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发起股东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的法人机构,且须从事经营3年以上并依法缴纳利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发起股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3.以合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香港投资者持有股权比例应达到或超过51%,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申请。
此外,作为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政策的一部分,港企专项资金的适用产业领域也与其相一致,符合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其他领域的项目都可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