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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电进口清关项目:发电机组,马达,轴承,电机,汽车配件,五金工具等
6、工业品进口清关项目
7、化工品进口清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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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海关总署为规范〈货物进口正明书〉而发布的公告:
为规范〈货物进口正明书〉(以下简称正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正明书签发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正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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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货物进口正明书》(以下简称“正明书”)管理,便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办理正明书签发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正明文书。
下列情况,收货人可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向海关申请签发正明书:
(一)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
(二)有特殊管理规定,明确需签发正明书的进口货物;
(三)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签发正明书义务的进口货物;
(四)海关同意签发正明书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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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海关不予签发正明书:
(一)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二)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三)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对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收货人可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正明书。
汽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电动机号、排气量/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摩托车具体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号、排气量、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三、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后,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签发条件的进口货物,可应收货人申请签发正明书。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正明书实行“一车一正”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正明书,正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数据;其他进口货物正明书实行“一批一正”管理,即一份进口报关单仅签发一份正明书,因报关单申报商品项较多而无法打印在一份正明书上的,实行分页签发。
四、收货人应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正明书申请。因报关单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正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正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正明书因故遗失的,车辆合法所有人应当自正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补发申请,其他货物正明书一律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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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出前款规定受理时限的,海关不予受理其申请。
五、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正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正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正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正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正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或类似正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正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查上牌信息,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正明书。
六、已签发正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正明书交还原签发地海关,并由海关对正明书予以作废。
七、正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正面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应当在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八、正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物在境内因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正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九、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正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手续时使用,不作抵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
十、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正明书和其他进口货物正明书的签发商品范围及相关管理要求,仍按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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