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的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内的废塑料进口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
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
品类企业);
(三)再生塑料粒子制造类企业;
(四)本规定公布前已具备不小于3 万吨年生产能力的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生
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和食品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以及使
用废塑料生产建材(装饰材料除外)的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 年第23 号);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4 -2007)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
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 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混合颜色的膜状废
塑料(如塑料袋、塑料膜等);
2. 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
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
为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
录: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
害化利用或者处置,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2.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塑料挤出机 过滤网片。
(五)具有附件一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
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和审批程序、变更和遗失
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
规定》。此外,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企业,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1);考核表有效期三
年;有效期内加工利用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重新考核。
(二)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
况,出具的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见附2)。
(三)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培训合格的证明,如结业证复印件等。废塑料企业需要进口废塑料,必须办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和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诉是国家环保部固废中心发放的针对废塑料加工型企业的要求,具体详情如需了解可咨询我,北京市京元物环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代理办理进口废物原料进口资质8年经营,千余家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