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和粘贴。
5.3 静态加热式热泵热水机(器)标识应加施在水箱正面明显部位,其他类型热泵热水机(器)可
加施在主机机组正面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热泵热水机(器)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
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单色印刷
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
、性能系数、制热量和制热消耗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热泵热水机
(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
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
或进口商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
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修改、补充材料或者更
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
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授权机构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