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选择消防维保机构时一定要严格查证所选单位是否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而在消防法中也明确有规定,为了企业及公众的安全您的选择不可轻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3、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维修保养单位对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
5、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单位消防档案。
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是鉴定一个消防维保机构是否有能力负责公众安全的标准,企业的选择不仅要为自身负责,更要为广大受众负责。
为进一步提高我中心消防委托管理服务质量,加强对各委托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我中心投入大量资金,建立起了一套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将接入此系统的委托单位的报警信息随时传送至远程消防监控中心,使我们可以随时了解各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发现报警信息后,主动安排技术人员对问题及时处理,缩短维修时间,更高效的为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施工安全措施
1 月、季、年检进行之前,由甲方出具书面通知,并通知各楼层工作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误会。
2 维护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通知甲方值班人员。
3 系统维修时,如需断电,断水应向甲方领导报告,取得同意并派人现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4 在做消防联动设备测试时,应清除设备周围的杂物,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