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立方米,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的方式,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中心消防委托管理服务质量,加强对各委托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我中心投入大量资金,建立起了一套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将接入此系统的委托单位的报警信息随时传送至远程消防监控中心,使我们可以随时了解各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发现报警信息后,主动安排技术人员对问题及时处理,缩短维修时间,更高效的为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0.51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1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