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诉讼需要收集的证据
(一) 权利凭证
1、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商标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
4、支付转让、使用费的支付凭证;
5、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文件;
6、其他证据。
(二)侵权证据
1、针对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提供使用假冒或仿冒商标的商品,并提供该商品由侵权者生产或经营的证据。
2、针对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可提供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及其销售账目、销售发票等。如销售方不知道其所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提供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据,并说明提供者是谁。
3、针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提供以上伪造、擅自制造、销售行为的证据,如制造工具、模板、销售记录、销售发票等。
4、针对未经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可提供证明被更换商标的商品出自权利人的证据。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可提供该类商品的包装作为证据。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可提供仓储、运输、邮寄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证据,如合同、凭证、发票、账簿等。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提供该类商品的样品及其包装作为证据。
8、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可提供该类商品的包装并提供驰名商标的认定证明。
9、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电子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申请公证机关对网络域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10、工商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制、查封、扣押的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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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证据
1、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证据。
2、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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