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评审机构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请。不接受约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约请的,评审机构和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工作内容、时限。协议和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本规则,
第二条 首次取证的鉴定评审,从接受资质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到评审机构上报发证机关有关鉴定评审资料之日止,不得超过8个月。换证的鉴定评审,从接受资质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到评审机构上报发证机关有关鉴定评审资料之日止,不得超过2个月。
第三条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鉴定评审资料,不得擅自延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在1个月内到制造现场进行鉴定评审。
现场评审时,如果发现申请和受理的许可级别、设备类别与现场情况不符,评审机构应当现场告知资质申请单位,由资质申请单位报告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处理。未经发证机关同意,不得进行鉴定评审。
资质申请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时,鉴定评审时应当分别对每一处制造地址的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进行确认,填写每一处制造地址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许可资源确认表》(见附件F),并按照鉴定评审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纳入鉴定评审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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