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制造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制造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制造单位原证书作废声明。
制造单位应当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刊登原证书遗失声明,并且注明该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其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制造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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