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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借入外借资金缓解资金压力主要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通常此类公司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二、是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公司。但是这两种模式的门槛相对都比较高,毕竟在境外有关联公司或者母公司,而且二者都有实业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比较少,在境外上市或者发债也并不容易。正因如此,更多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也就是所谓的“内保外贷”。具体来说,境外金融机构以境内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一模式的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10的杠杆力量这也与外资壳公司频频被转让的现象相印证。
融资租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质,但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相比更是具有性质上的重大区别。
虽然融资租赁和银行融资两者都会涉及到信贷决策和财务风险,但租赁公司更多的是以销售和服务为导向,运用其专业知识,在供应商和购买人之间“构建了一座桥梁”。